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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驾校校长收“包过费”找人替考露馅

浏览量:641次发表时间:2018-10-10

保定市一所驾校的校长刘某,放着驾驶员培训的生意不好好做,在找人替考收取“包过费”上动起歪脑筋。近日,替考者李某在第二次替考时,被身份验证系统识破露馅。


据介绍,2018年9月18日中午,在保定市交警支队车管二所科目三高新区考场,参加考试的一名中年男子身份验证失败。考场安全员重启考试车辆上系统后,该男子身份验证再次失败。进一步验证核实,发现该男子并非考生张某本人,遂报警。
大马坊派出所民警将该男子带回进行讯问。该男子李某交代,自己系受刘某委托代替张某参加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并于今年8月30日在五尧考场通过了科目二考试。办案民警依法传唤刘某,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刘某对找李某代替张某参加驾驶证考试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原来,2017年张某在刘某经营的驾校报了名,自己考过了科目一。因担心自己考不过科目二、科目三,不想自己参考,遂找到驾校校长刘某让其帮助想办法。刘某让张某交了一笔“包过费”,表示剩下的就不用管了。随后,刘某找到了和张某长相有些近似的李某,并对承诺用替考费用充当李某妻子的驾照报名费。之后,刘某帮助张某预约考试,将张某身份证交给了李某。李某代替张某于今年8月30日在五尧考场通过了科目二考试。9月18日,李某在科目三考场上车考试时,被车上安装的人脸识别系统识破。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刘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党员“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